當前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國家省市規定 >> 正文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時間:2023-01-10 點擊: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162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辦法》已于20221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3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21210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推進國有資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及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基礎管理、資産報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資産:

(一)使用财政資金形成的資産;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産;

(三)接受捐贈并确認為國有的資産;

(四)其他國有資産。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緻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财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中統一、注重績效的原則,對本級政府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類國有資産,明确部門或者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資産權屬明确的,督促權屬單位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二)資産權屬不明确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确定權屬,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三)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以下簡稱财政部門)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三)對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财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四)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産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五)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信息化管理、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級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三)對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建立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有所屬單位的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産具體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三)組織國有資産清查登記、績效評價和信息系統使用等基礎工作;

(四)按照權限審核、批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配置、使用、處置中的重大事項;

(五)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财政部門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範圍清單和職責清單。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以調整優化财政、機關事務管理和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負責本部門和單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具體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三)負責國有資産配置、使用、處置以及收益上繳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發展事業的需要,結合資産存量、資産配置标準、績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産。

第十三條 通用資産配置标準由财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專用資産配置标準由各部門會同财政部門研究制定,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地方财力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适時調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标準配置國有資産;沒有配置标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資産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财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推進國有資産共享共用,鼓勵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的資産調劑和共享共用。對使用領域少、使用頻率不高且又确需配置的資産,優先由公物倉統一采購、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具體辦法由本級财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

資産能通過共享共用或者調劑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租用、購置、建設。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擔保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國有資産用于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直接支配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管理,明确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産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産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确資産管理職能部門和資産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資産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資産,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資産閑置浪費,嚴禁公物私用。資産管理人應當落實資産維修、保養、調劑、更新以及報廢責任。

資産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産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對外出租、出借。确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不得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用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對外擔保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報本級财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發展事業需要和資産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批準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複等相關文件規定,及時處置國有資産。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産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确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産;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産;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産。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轉讓、置換,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資質的産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标投标、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鼓勵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處置。

确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待處置資産,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産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理,涉密資産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以及其他導緻資産發生産權變動的情形,應當及時辦理相關國有資産劃轉、交接手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産應當提出資産配置需求,編制資産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财政部門批複的預算配置資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确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使用和處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産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确反映國有資産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産存量情況。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産;處置資産應當及時核銷相關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産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産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财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産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産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内辦理竣工财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财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确認資産價值。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委托資産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産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參照資産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合理确定資産價值:

(一)資産用于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的;

(二)确定涉訴資産價值或者當資産遭受重大損害需要計提資産損失的;

(三)以非貨币性資産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财政部門确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五)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産清查:

(一)本級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資産調撥、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産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産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産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财産清查、損溢認定、資産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産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随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批準程序,根據批複結果及時調整資産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産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确認資産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的産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财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産權糾紛,由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财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九條 财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全省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推行資産管理網上辦理,提升資産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财政部門負責管理;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實物保障用車、業務用車等由财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管理。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财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房地産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實施績效管理。财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産績效評價。

國有資産管理績效評價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規範、注重實效、責任追究的原則,以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為輔,全面、科學、準确反映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績效情況。

第四十三條 資産管理績效評價由本級财政部門全面負責,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接受财政部門指導監督。績效評價工作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評價,必要時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

第四十四條 資産管理績效評價應當按照單位自評、線上審核、重點複核、綜合評定的程序組織實施,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工作實施全方位的評價。

第四十五條 财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機制,通報評價結果,将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新增資産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資産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對外投資、流動資産、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産等各類資産;重點報告資産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彙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财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财政部門應當每年彙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财政部門。

第五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編制、報送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本部門、本單位政府财務報告做好銜接;财政部門彙總、報送的本地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政府綜合财務報告做好銜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财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風險。

第五十五條 财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約談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相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檢舉人、控告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和脫鈎後行業協會、商會繼續使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執行企業财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産管理,不适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31日起施行。201412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同時廢止。

 

版權所有 © 最新菠菜网-菠菜系统登录|主頁_welcome

地 址:江蘇省鎮江市學府路301号 郵 編:212013

蘇ICP備05071359

Baidu
sogou